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第 五 十 六 条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收 受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或 者 参 加 评 标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 给 予 警 告 , 没 收 收 受 的 财 物 , 可 以 并 处 三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有 所 列 违 法 行 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取 消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资 格 , 不 得 再 参 加 任 何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评 标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1.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项 目 未 实 施 的 。 处 罚 标 准 : 警 告 , 没 收 收 受 的 财 物 , 对 有 所 列 违 法 行 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取 消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资 格 , 不 得 再 参 加 任 何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评 标 。 2.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项 目 已 实 施 的 。 处 罚 标 准 : 警 告 , 没 收 收 受 的 财 物 , 并 处 三 千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有 所 列 违 法 行 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取 消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资 格 , 不 得 再 参 加 任 何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评 标 。 3.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项 目 已 实 施 且 主 体 已 完 工 ; 或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后 果 的 。 处 罚 标 准 : 警 告 , 没 收 收 受 的 财 物 ,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有 所 列 违 法 行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取 消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资 格 , 不 得 再 参 加 任 何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评 标 。
6980584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