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尚未构成犯罪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尚未构成犯罪
《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第 三 十 三 条 “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 骗 取 中 标 的 , 中 标 无 效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投 标 人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尚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5‰以 上 10‰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取 消 其 1 年 至 3 年 内 参 加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招 标 的 投 标 资 格 , 并 予 以 公 告 , 直 至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
1.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项 目 未 实 施 的 。 处 罚 标 准 : 中 标 无 效 ,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5‰以 上 6‰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6%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2.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项 目 已 实 施 的 。 处 罚 标 准 : 中 标 无 效 ,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6‰以 上 8‰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6% 以 上 8%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3.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违 法 中 标 项 目 已 实 施 并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后 果 的 。 处 罚 标 准 : 中 标 无 效 ,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8‰以 上 10‰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8%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取 消 其 1 年 至 3 年 内 参 加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招 标 的 投 标 资 格 , 并 予 以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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