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