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未构成犯罪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未构成犯罪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第 五 十 二 条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 利 用 伪 造 、 转 让 、 租 借 、 无 效 的 资 质 证 书 参 加 投 标 , 或 者 请 其 他 单 位 在 自 己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上 代 为 签 字 盖 章 , 弄 虚 作 假 , 骗 取 中 标 的 , 中 标 无 效 。 尚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5‰以 上 10‰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取 消 其 1 年 至 3 年 内 参 加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并 予 以 公 告 , 直 至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
1.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违 法 中 标 项 目 未 实 施 的 。 处 罚 标 准 : 中 标 无 效 ,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千 分 之 五 以 上 千 分 之 六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六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2.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违 法 中 标 项 目 已 实 施 的 。 处 罚 标 准 : 中 标 无 效 ,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千 分 之 六 以 上 千 分 之 八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六 以 上 百 分 之 八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3.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违 法 中 标 项 目 已 实 施 并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后 果 的 。 处 罚 标 准 : 中 标 无 效 ,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千 分 之 八 以 上 千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八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取 消 其 一 年 至 三 年 内 参 加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并 予 以 公 告 。
6980584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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