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第 五 十 八 条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可 以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千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 二 ) 不 按 照 规 定 确 定 中 标 人 ;
( 三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改 变 中 标 结 果 ;
( 四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中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
( 五 )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向 中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的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者 更 改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 或 者 拒 不 提 交 所 要 求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 没 有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应 当 对 招 标 人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对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中 标 人 , 由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可 以 处 中 标 金 额
千 分 之 十 以 下 罚 款 。 ”
1.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尚 未 造 成 损 害 后 果 的 。
处 罚 标 准 : 责 令 改 正 。
2.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造 成 一 定 损 害 后 果 的 。
处 罚 标 准 : 责 令 改 正 ,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5‰以 下 的 罚 款 。
3.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后 果 的 。
处 罚 标 准 : 责 令 改 正 ,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5‰以 上 10‰以 下 的 罚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