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第 五 十 八 条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可 以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千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 二 ) 不 按 照 规 定 确 定 中 标 人 ; ( 三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改 变 中 标 结 果 ; ( 四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中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 ( 五 )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向 中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的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者 更 改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 或 者 拒 不 提 交 所 要 求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 没 有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应 当 对 招 标 人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对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中 标 人 , 由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可 以 处 中 标 金 额 千 分 之 十 以 下 罚 款 。 ”
1.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尚 未 造 成 损 害 后 果 的 。 处 罚 标 准 : 责 令 改 正 。 2.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造 成 一 定 损 害 后 果 的 。 处 罚 标 准 : 责 令 改 正 ,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5‰以 下 的 罚 款 。 3.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后 果 的 。 处 罚 标 准 : 责 令 改 正 ,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5‰以 上 10‰以 下 的 罚 款 。
6980584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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