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第 六 十 九 条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违 法 泄 露 应
当 保 密 的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的 ,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由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可 停 止 其 一
定 时 期 内 参 与 相 关 领 域 的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 资 格 认 定 部 门 可 暂 停 直 至 取 消 招 标 代 理 资 格 ; 构 成
犯 罪 的 , 由 司 法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 并 且 中 标 人 为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的 受 益 人 的 , 中 标 无 效 。 ”
1.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市 政 工 程 属 于 小 型 工 程 的 ; 其 他 涉 案 工 程 面 积 10000 ?以
下 的 。
处 罚 标 准 :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六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2.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市 政 工 程 属 于 中 型 工 程 的 ; 其 他 涉 案 工 程 面 积 10000 ?以
上 50000 ?以 下 的 。
处 罚 标 准 :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六 以 上 百 分 之 八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3.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市 政 工 程 属 于 大 型 工 程 的 ; 其 他 涉 案 工 程 面 积 50000 ?以
上 的 ; 或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后 果 的 。
处 罚 标 准 : 处 二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八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可 停 止 其 一 定 时 期 内 参 与 相 关 领 域 的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 暂 停 直 至 取 消
招 标 代 理 资 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