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第 八 十 二 条 “ 中 标 人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的 , 将 中 标 项 目 肢 解 后 分 别 转 让 给 他 人 的 , 违 法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主 体 、 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 或 者 分 包 人 再 次 分 包 的 , 转 让 、 分 包 无 效 ,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处 转 让 、 分 包 项 目
金 额 千 分 之 五 以 上 千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
1.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违 法 中 标 项 目 未 实 施 的 处 罚 标 准 : 转 让 、 分 包 无 效 。 处 转让 、 分 包 项 目 金 额 千 分 之 五 以 上 千 分 之 六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2.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违 法 中 标 项 目 已 实 施 的 。
处 罚 标 准 : 转 让 、 分 包 无 效 。 处 转 让 、 分 包 项 目 金 额 千 分 之 六 以 上 千 分 之 八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3.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违 法 中 标 项 目 已 实 施 并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的 。
处 罚 标 准 : 转 让 、 分 包 无 效 。 处 转 让 、 分 包 项 目 金 额 千 分 之 八 以 上 千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