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1.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倍以上 1.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3倍以上 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7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