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和认定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
为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健康、规范发展,更好发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按照《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农经管〔2014〕1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监测和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工作
(一)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前两批认定的254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具体名单见《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通知》(豫农经管﹝2015﹞2号)和《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2016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的通知》(豫农经管﹝2016﹞31号)。
(二)监测程序
1.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填写发展情况监测表,并主动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2.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区域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填报资料进行核查无误后,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上报省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直接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3.省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核,提出监测意见,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4.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由省农业农村厅确认并公布。
(三)监测材料
1.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意见的正式文件;
2.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
3.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
4.XX市(县)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3);
5.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件4)。
二、做好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工作
(一)名额分配
各地推荐名额原则上按照所辖县(市、区)数量及家庭农场发展情况,按比例分配(见附件5)。
(二)申报要求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申报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产生,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不少于1年,从事专业生产2年以上,并达到《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三)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对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根据要求自愿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递交申报材料。
2.初审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汇总统一报省农业农村厅,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
3.审核认定。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后,通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并授予“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四)申报材料
1.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件7);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清册;
4.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5.家庭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6.家庭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7.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
8.其他证明材料。
三、有关要求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负责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监测材料填报弄虚作假、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4年内不得再申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于11月29日前将监测材料和申报材料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报至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
联 系 人:张圆圆 电话:0371-65917223
电子邮箱:nynctzgc@163.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农业路27号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450002)
附件:1.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2.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3. XX市(县)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总体情况说明
4.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监测表
5.第三批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名额分配表
6.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
7.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019年10月28日
1.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2.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3. XX市(县)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总体情况说明
4.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监测表
5.第三批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名额分配表
6.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
7.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