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3-09-06 2023-09-07
新密市市区学春一至两元百货店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密)文综罚字〔2023〕13号

当事人:新密市市区学春一至两元百货店(贺**)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1AGDY4G

经营者:贺**

经营场所:新密市北文峰路西

2023年8月9日,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新密扫黄打非办公室的工作交办单(新密扫办〔2023〕6号),接郑州市反非处通知,在新密市有多家店铺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8月9日9时56分,执法人员郑晓磊(16010937002)、王亚娜(16010937003)联合新密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于北文峰路西的1-2元店,向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开始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1AGDY4G)悬挂正常,经营者是贺**。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出版物,经现场清点,该批出版物共82种107册(后附清单),该店工作人员不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新密)文综检(勘)字〔2023〕000149号)并对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密)文综改字〔2023〕000313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新密)文综调通字〔2023〕000015号),该店工作人员相*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3年8月15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8月25日,新密市市区学春一至两元百货店经营者贺**到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3年8月9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对本案出版物共107册,按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1992年6月12日〔1991〕新出政字第36号):“(四)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 ”的规定,因其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本案违法经营额按照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1555.2元的65%计算所得数额为1010.88元无异议。2023年8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新密市市区学春一至两元百货店(贺**)违法事实如下:

2023年8月9日,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107册出版物用于零售,不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属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新密)文综检(勘)字〔2023〕000149号)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4张,现场工作人员相*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照片1张;3、涉案出版物107册;4、贺**《调查询问笔录》1份;5、贺**事情经过陈述1份;6、贺**检查1份。证明执法人员搜集证据合法性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二:1、新密市市区学春一至两元百货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经营者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店主体情况及经营者身份的真实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该店现场工作人员相*和经营者贺**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河南省新闻出版 (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修订)》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违法经营额为1010.88元,在5000元以下,符合上述表现情形,属轻微违法活动。

2023年8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号为(新密)文综罚告字〔2023〕1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9月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国旗》、《宝宝的第一套圈圈书》等出版物107册;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系统(账号:99915600165000041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

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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