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6-04-23 2026-04-28
新密市谣之集餐饮有限公司作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新密)文综罚字〔2026〕3号

当事人:新密市谣之集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ETMX6C5X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青屏街街道办事处西大街288号金城时代广场8号楼3F1#铺

2026年3月27日,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书信举报,称位于新密市西大街290号摩登购物广场3层的民谣集烧烤酒馆开展演出,未取得相关证件、未备案。

2026年3月30日17时47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种子慧(16010921028)、华夏飞(16010921049)、冯洁(16010921002)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青屏街街道办事处西大街288号金城时代广场8号楼3F1#铺的新密市谣之集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向该场所负责人马**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开始检查,执法人员告知该场所负责人马**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其表示不需要回避。该场所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ETMX6C5X),检查时,该场所正在打扫卫生,还未营业。在该场所的正北侧设有演出舞台,演出舞台上摆放有演出使用吉他、电子琴、贝斯、鼓等乐器和餐吧日常播放背景音乐的音响。执法人员通过查看该场所监控视频确认该场所存在演出情况,拷贝了部分舞台演出监控视频,并对该场所收银系统中的收银明细进行拍照取证。该场所负责人马**,不能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也不能提供该场所委托演出经纪公司承包演出的合作协议及演出备案材料。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新密)文综检字〔2026〕000003号),下达了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密)文综改字〔2026〕000003号)。该场所负责人马**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6年3月31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6年4月1日,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管理科发函核查新密市谣之集餐饮有限公司是否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是否提交在场所内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的申报材料并获得相关许可。

2026年4月2日,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管理科复函:截至2026年3月30日,新密市谣之集餐饮有限公司未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也未向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关于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的申报材料,也未获得相关营业性演出的行政许可。

2026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到新密市谣之集餐饮有限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马**进行调查询问,马**承认新密市谣之集餐饮有限公司作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2026年3月30日在其营业场所的执法情况、当时拍摄的照片及提取的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6年4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属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更好地宣传推广餐吧,吸引顾客来店就餐消费,在未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未取得演出许可的情况下,聘请演员在餐吧进行歌唱演出,并按月支付演员报酬。当事人在抖音设立了名为“民谣集烧烤酒馆(新密摩登店)”的店铺账号,发布现场演出视频对餐吧进行宣传。该演出行为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盈利方式组织演出的。”特征,应定性为营业性演出。当事人在店内举办演出无售票行为,也没有获得赞助或捐助,其营业收入均来自餐饮、酒水销售所得,故认定该演出无违法所得。演出使用的吉他、电子琴、贝斯、鼓等乐器为演员自备,音响设备为餐吧日常播放背景音乐使用,当事人只为演出提供了5支话筒,故认定5支话筒为演出器材。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举报材料1份。证明本案违法线索来源。

证据二:1、《现场检查笔录》1份((新密)文综检字〔2026〕000003号);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共10张;3、新密市谣之集餐饮有限公司2026年3月29日20点29分至21点28分的舞台演出监控视频1份;4、新密市谣之集餐饮有限公司抖音认证账号“民谣集烧烤酒馆(新密摩登店)”主页及其发布的现场演出视频画面的录屏视频1份;5、电子证据提取截图8张;6、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出具的《关于对新密市谣之集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的复函》1份;7、马**提供的银行转账单电子回执打印件4张;8、马**提供的演员名单1份;9、马**提供的演出节目单1份;10、马**《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搜集证据合法性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三:1、 营业执照(副本)(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3MAETMX6C5X)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主体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真实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该场所法定代表人马**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新密市谣之集餐饮有限公司作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的规定。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行政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裁量等级: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标准:没收演出器材,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当事人擅自举办演出无违法所得,符合上述轻微裁量等级情形,应对当事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演出器材话筒5支;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2026年4月15日,本机关向当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6年4月23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2026年4月23日,本机关经局集体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对你单位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演出器材话筒5支;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演出器材话筒5支;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系统(账号:99915600165000041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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