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文综罚字〔2026〕4号
当事人:新密市强强娱乐店(个体工商户)(梁**)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DLH9K558
《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10183160065
经营者:梁**
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金巴斗购物中心4FBA/15号
2026年4月3日 16时30 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种子慧(16010921028)、华夏飞(16010921049)、冯洁(16010921002)执法人员来到新密市梦幻乐园娱乐店,向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其表示不需要回避。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经营地址为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金巴斗购物中心4FBA/15号,名称为新密市强强娱乐店(个体工商户),该场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DLH9K558)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10183160065)悬挂正常。该场所共有游戏游艺设备共39台。检查时有消费者在名称为“武松打渔”和“大魔术师”的游戏游艺娱乐设备上进行消费娱乐。在场所内有名称为“大魔术师”的游艺娱乐设备共两组6台机器,可供6人同时娱乐,检查时,有1名消费者正在游戏,执法人员发现消费者操作该设备是通过投币进行游戏,从投币口投币,有游戏币直接退币到该设备的桌面凹陷的长方形区域,消费者可从长方形区域内拾取游戏币再从投币口投币继续游戏,执法人员用手机扫描机身的游戏游艺电子标识,信息显示该设备类别为游艺娱乐设备,设备名称为“大魔术师”,批准文号为粤游艺审〔2022〕21号,外观与审批信息不一致,该设备使用功能与审批信息中“只退彩票不退币,掉落的游戏代币只在机器内部循环,不会掉落在机器外部”的描述不一致。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新密)文综检字〔2026〕000004号)并对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密)文综改字〔2026〕000004号),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赵**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6年4月7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4月16日,新密市强强娱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梁**到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违法行为事实,对执法人员2026年4月3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2026年4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新密市强强娱乐店(个体工商户)(梁**)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2026年4月3日,当事人改变游艺娱乐设备外观、玩法、功能设置在其经营场所供消费者娱乐消费,未重新向审核机关提出内容审核,属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行为。执法人员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案件列表中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检索,当事人未因上述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本次违法为首次。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现场检查笔录》((新密)文综检字〔2026〕000004号)1份;2、现场检查照片13张(其中含有手机截图游艺设备电子标识信息照片5张);3、梁**《调查询问笔录》1份;4、梁**事情经过陈述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及执法人员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取得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二:1、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DLH9K558)打印件1份;2、《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10183160065)复印件1份;3、经营者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场所主体及经营者身份的合法性。
证据三: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案件列表中对新密市强强娱乐店(个体工商户)(梁**)行政处罚信息的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因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接受过行政处罚,本次违法为首次。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该场所经营者梁**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新密市强强娱乐店(个体工商户)(梁**)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的规定处罚。
参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0《<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2.1,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裁量等级,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首次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此案当事人首次违反本规定,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2026年4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文号为(新密)文综罚告字〔2026〕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6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复查,违法行为已改正。
截至2026年4月28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2026年4月28日,本机关经过集体讨论形成结论性意见,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系统(账号:99915600165000041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4月28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