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文综罚字〔2026〕5号
当事人:新密市一网情深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065BW2Y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0183200064
投资人:靳**
住所:新密市青屏办事处西大街127号
2026年4月21日,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郑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群众诉求登记表(案件编号:DH-ZZ2026042107991)转办线索,称近期发现位于新密市西大街127号二楼的一网情深网吧,长期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未进行身份登记及信息查验,存在安全隐患,希望相关部门针对未成年人上网的问题进行查处,请相关部门调查。2026年4月24日15时31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华夏飞(16010921049)、冯洁(16010921002)到位于新密市青屏办事处西大街127号的新密市一网情深网吧,向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靳**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告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靳**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其表示不需要回避,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065BW2Y)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0183200064)悬挂正常,执法人员对该场所上网消费者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在20号机上网的消费者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显示其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到收银台核查20号机上网消费信息,显示该机消费者共消费人民币拾元整(¥10.00)。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新密)文综检字〔2026〕000005号)并对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密)文综改字〔2026〕000005号),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靳**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立即将拾元上网费用退给该未成年消费者,对其进行劝离,要求其下机并离开营业场所。
2026年4月24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4月29日,新密市一网情深网吧投资人靳**到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于2026年4月24日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上网消费人民币拾元整(¥10.00)并退还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6年4月24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2026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2026年5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新密市一网情深网吧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026年4月24日下午该场所经营者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现场检查笔录》((新密)文综检字〔2026〕000005号)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9张(其中含有未成年消费者的居民身份证照片2张);3、靳**《调查询问笔录》1份;4、靳**事情经过陈述1份;5、靳**检查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及执法人员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取得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二:1、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065BW2Y)、《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编号 410183200064)复印件各1份;2、投资人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主体及投资人身份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该场所投资人靳**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
河南省未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裁量标准,经调查,新密市一网情深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无违法所得。
2026年5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文号为(新密)文综罚告字〔2026〕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6年5月13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系统(账号:99915600165000041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5月13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