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6-08-28 2026-08-28
新密市绿叶歌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新密)文综罚字〔2026〕6号

当事人:新密市绿叶歌厅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3DE786U

                《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10183160035

经营者:周**

经营场所: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文峰路西山转盘处311—1号

2026年7月5日18时20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种子慧(16010921028)、华夏飞(16010921049)、冯洁(16010921002)到位于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文峰路西山转盘处311—1号的新密市绿叶歌厅,向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告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周**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其表示不需要回避,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3DE786U)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10183160035)悬挂正常,检查时该场所203包间内有两名消费者正在消费,执法人员对这两名消费者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其中一名消费者提供的电子身份证信息显示其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拍照取证了这两名消费者的手机支付消费信息,显示共消费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周**通过微信退还消费者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将其劝离该场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新密)文综检字〔2026〕000010号)并对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密)文综改字〔2026〕000041号),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周**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6年7月6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6年8月12日,新密市绿叶歌厅经营者周**到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作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于2026年7月5日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消费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并退还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6年7月5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

2026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2026年8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新密市绿叶歌厅(周**)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2026年7月5日下午该场所经营者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现场检查笔录》((新密)文综检字〔2026〕000010号)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13张(其中含有未成年消费者的电子身份证照片2张);3、周**《调查询问笔录》1份;4、周**事情经过陈述1份;5、周**检查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及执法人员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取得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二:1、新密市绿叶歌厅(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3DE786U)、《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10183160035)复印件各1份;2、经营者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从事营业性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场所主体及经营者身份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周**和经营者周**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

河南省未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裁量标准,经调查,新密市绿叶歌厅(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无违法所得。

2026年8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文号为(新密)文综罚告字〔2026〕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截至2026年8月24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2026年8月24日,本机关经过集体讨论形成结论性意见,决定给予你: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系统(账号:99915600165000041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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