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6-08-28 2026-08-28
新密市海榕健身馆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决定

(新密)文综罚字〔2026〕7号

当事人:新密市海榕健身馆(白**)

经营者:白**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CD8GKPXR

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荣域福湾1号楼104-2号

2026年7月9日17时35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种子慧(16010921028)、华夏飞(16010921049)到位于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荣域福湾1号楼104-2号的新密市海榕健身馆进行检查,向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告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龙**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其表示不需要回避。该场所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183MACD8GKPXR)悬挂正常;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该场所位于地上一层和地下一层,共两层。该场所地下一层设有两个泳池,大池大小为8.7米*8米 深100厘米 面积约70平方米、小池大小为5米*12米深100厘米 面积约60平方米。该场所负责人不能提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执法文书,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龙**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6年7月10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6年7月13日,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管理科发函核查新密市海榕健身馆(白**)是否办理《高危险性项目经营许可证》及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026年7月14日,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管理科复函:截至2026年7月14日,新密市海榕健身馆(白**)未办理《高危险性项目经营许可证》,也未向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

2026年7月29日,新密市海榕健身馆(白**)经营者白**委托该场所负责人龙秋娟到到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项目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6年7月9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当时拍摄的照片及提取的相关证据予以确认。通过其提供的美团团购、抖音团购及五、六、七月份的入账账单记录得出,该场所从2026年5月1日至2025年7月28日营业期间的总收入是11124.56元。本案于2026年8月7日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新密市海榕健身馆(白**)违法事实如下:

新密市海榕健身馆(白**)系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个体工商户,2026 年 7 月 9 日,该健身馆经营场所地下一层设有两处营业用泳池,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通过美团团购、抖音团购等渠道对外开展游泳经营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现场检查笔录》1份((新密)文综检字〔2026〕000011号);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共7张;3、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出具的《关于对新密市海榕健身馆(白**)进行核查的复函》1份;4、龙**提供美团团购、抖音团购及五、六、七月份的入账账单记录打印件 7张;5、龙**《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合法性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二:1、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92410183MACD8GKPXR)复印件1份;2、经营者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主体情况及经营者身份的真实性。

证据三:1、《授权委托书》1份;2、受委托人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真实性及行使该案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受委托人龙**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新密市海榕健身馆(白**)经营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新密市海榕健身馆(白**)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游泳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河南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试行)》(2024.12.20)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裁量阶级:较轻。使用条件:期限内关闭的,具体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其自愿在期限内关闭,存在违法所得,符合上述较轻裁量等级情形。

2026年8月11日,本机关向当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6年8月19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2026年8月19日,本机关经局集体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对你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贰拾肆元伍角陆分(¥11124.56)。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贰拾肆元伍角陆分(¥11124.56)。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关闭游泳馆并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系统(账号:999156001650000416)缴纳违法所得。逾期未关闭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处于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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