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2-03-04 2022-03-04
河南曼德利实业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的处罚决定

   新密文广旅体文综罚字〔2022〕2号

法定代表人:孙** 

名    称:河南曼德利实业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63号鼎盛时代大厦11层11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B95A0G  

 2021年12月20日,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新密市扫黄办电话通知,新密市曲梁镇风尚企业芯城内有一仓库内疑似非法出版物,14时46分,执法人员秦瑶(16010921011)、种子慧(16010921028)联合新密市扫黄办工作人员、新密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民警到新密市曲梁镇风尚企业芯城69号楼401室,向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开始检查。检查时该仓库工作人员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张,显示公司名称是河南曼德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是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63号鼎盛时代大厦11层1111号,该仓库属于河南曼德利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涉嫌非法出版物的《中公教师 教师资格赠品(五合一)中学》、《嗨学 核心考点 三合一合订本》、《嗨学 考试宝典 三合一合订本》共3种2490册,制作扣押清单并异地保存。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2021年12月27日15时30分,执法人员秦瑶(16010921011)、种子慧(16010921028)到该仓库,对《消防安全技术实务》、《保教知识与能力:幼儿园》等9种4210册出版物每种抽取三册共45本抽样取证(后附清单),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仓库负责人孙**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2021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秦瑶(16010921011)、种子慧(16010921028)将《消防安全技术实务》、《保教知识与能力:幼儿园》等18册出版物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2022年1月13日,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具《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2〕4号),送审样本中的《嗨学 核心考点 三合一合订本》、《嗨学 考试宝典 三合一合订本》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认定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河南曼德利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

2022年1月17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2月1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到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曾在郑州市联合印务有限公司购入非法出版物《嗨学 核心考点 三合一合订本》、《嗨学 考试宝典 三合一合订本》各50册用于做赠品,至2021年12月20日已有每种各5册随书出售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1年12月20日和12月27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2022年2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河南曼德利实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出版物经营单位。当事人在郑州市联合印务有限公司购入非法出版物《嗨学 核心考点 三合一合订本》、《嗨学 考试宝典 三合一合订本》各50册用于做赠品,至2021年12月20日已有每种各5册随书出售,因涉案出版物为赠品,且数量不大,故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河南曼德利实业有限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河南曼德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13张;3、孙**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照片1张;4、河南曼德利实业有限公司曲梁仓库现场负责人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照片1张;5、孙**《调查询问笔录》1份;6、孙**事情经过陈述1份;7、孙**检查1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冬阳和曲梁仓库负责人孙**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依照《河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此案当事人发行违法出版物赠品随书出售符合关于轻微违法行为的描述,属于情节轻微。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22年2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号为(新密文广旅体文综罚告字〔2022〕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2年3月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出版物90册;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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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密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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