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文综罚字〔2026〕8号
当事人:河南跃展印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CKDEP21Y
法定代表人:赵**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超化镇申沟村
2026年7月16日10时44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中共新密市委宣传部《关于超化镇人民政府反馈辖区河南跃展印务有限公司违规问题线索的移交函》。
2026年7月16日11时25分,执法人员种子慧(16010921028)、华夏飞(16010921049)、冯洁(16010921002)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超化镇申沟村11组的河南跃展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向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许*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开始检查,执法人员告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许*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其表示不需要回避。现场检查时该场所因安全等原因被超化镇镇政府关停,暂未营业;该场所有1间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的厂房,厂房内放有大量塑料包装膜、2台切割机和1台型号为SP-3040的印刷机,印刷机放有3箱“森仔老式大辣片”包装袋、3卷“鲜蔬菜包”卷膜和5卷“辣椒油”卷膜;该场所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CKDEP21Y)悬挂正常,主营塑料制品制造,包装材料、新型膜材料销售,少量印刷成品,现场负责人许*不能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密)文综改字〔2026〕000087号),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许*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6年7月20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6年7月24日,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中共新密市委宣传部请示协查河南跃展印务有限公司是否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2026年7月29日,中共新密市委宣传部回复:河南跃展印务有限公司目前暂未获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2026年8月26日,许*受河南跃展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的委托到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并提供了今年4月份印刷设备投入使用后的账单,对执法人员2026年7月16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数额,没有成本或者成本难以计算的,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为违法所得。”的规定,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3552元,无异议。
本案于2026年8月31日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河南跃展印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如下:
河南跃展印务有限公司系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单位。2026年4月至7月,在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获利3552元,属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现场检查笔录》((新密)文综检字〔2026〕000012号)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8张;3、中共新密市委宣传部出具的《关于对河南跃展印务有限公司是否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回复》;4、许*《调查询问笔录》1份;5、购销合同彩色打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合法性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二:1、河南跃展印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CKDEP21Y)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主体的合法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
证据三:1、受委托人许*身份证复印件1份;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真实性及行使该案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该场所受委托人许*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河南跃展印务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
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案当事人违法所得3552元,符合上述表现情形,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2026年8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文号为(新密)文综罚告字〔2026〕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6年9月8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印刷品“森仔大辣片”包装袋3箱、“蔬菜”卷膜3卷、“辣椒”油卷膜5卷;
2、没收违法活动的专用设备SP-3040印刷机1台;
3、没收违法所得叁仟伍佰伍拾贰元(¥3552);
4、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柒佰陆拾元(¥1776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系统(账号:999156001650000416)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9月8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