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密文广旅文罚决字〔2019〕第019016号
名 称:新密市天宇网吧
投资人:杨**
住 所: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南文峰路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86270166E(1-1)
2019年3月21日15时40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李勇鹏(豫A10-940809)、冯洁(豫A10-680424)到位于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南文峰路15号的新密市天宇网吧,向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悬挂有《营业执照》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我们对该场所的证照进行核对时发现该场所悬挂的《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和投资人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登记的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不符,该场所不能提供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投资人相符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场所投资人杨**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19年3月22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2019年3月25日,杨**到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新密市天宇网吧2018年1月17日至2019年3月21日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开门营业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19年3月21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2019年3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新密市天宇网吧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018年1月17日至2019年3月21日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新密市天宇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投资人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身份真实性及行使该案相关权利的合法性。
证据二: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投资人杨**《调查询问笔录》1份;3、投资人杨**事情经过陈述1份;4、投资人杨**检查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三:1、现场检查过程照片3张;2、新密市天宇网吧投资人杨**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收集证据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该场所投资人杨**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按本项规定执行。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19年3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号为(新密文广旅文罚先告字〔2019〕第01901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19年4月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密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