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密文广旅文罚决字〔2019〕第019029号
名 称:新密市新星网吧
投资人: 郑**
住 所:新密市金谷巷2排2号
注册号:410182200001323
2019年5月9日15时30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李勇鹏(豫A10-940809)、梁育昆(豫A10-850292)到位于新密市金谷巷2排2号的新密市新星网吧,向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初步认定,该场所涉嫌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陈**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通过对案件的检索,我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在2019年4月15日曾因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收到我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9年5月10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5月13日,冉**受新密市新星网吧投资人郑**的委托到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新密市新星网吧于2019年4月15日至5月9日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19年4月15日和5月9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5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新密市新星网吧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019年4月15日至5月9日,该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证据一:1、新密市新星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投资人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主体合法性、投资人身份真实性及行使该案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证据二:1、《授权委托书》1份; 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真实性及行使该案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证据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3 张;3、现场负责人陈**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照片1张;4、2019年4月15日现场负责人王*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照片1张;5、受委托人冉**《调查询问笔录》1份;6、受委托人冉**事情经过陈述1份;7、受委托人冉**检查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及执法人员进入该场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陈**、现场负责人王*和受委托人冉**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我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在2019年4月15日曾因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收到我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一年内2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此案当事人一年内2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属于情节较重。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19年5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文号为(新密文广旅文罚先告字〔2019〕第01902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19年5月20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密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