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密文广旅文罚决字〔2019〕第019065号
名称:郑州矿区金海互联网上网服务部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
主要经营场所:新密市矿区西街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855949519
2019年9月17日15时40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郑晓磊(豫A10-750404)、种子慧(豫A10-766708)到位于新密市矿区西街西侧的郑州矿区金海互联网上网服务部,向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初步认定,该场所涉嫌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郭**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19年9月18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9月19日,郭**受郑州矿区金海互联网上网服务部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的委托到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郑州矿区金海互联网上网服务部于9月17日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对执法人员9月17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9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郑州矿区金海互联网上网服务部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019年9月17日,该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证据一:1、郑州矿区金海互联网上网服务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主体合法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真实性及行使该案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证据二:1、《授权委托书》1份;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真实性及行使该案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证据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4张;3、现场负责人郭**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照片1张;4、受委托人郭**《调查询问笔录》1份;5、受委托人郭**事情经过陈述1份;6、受委托人郭**检查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及执法人员进入该场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郭**和受委托人郭**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此案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19年9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文号为(新密文广旅文罚先告字〔2019〕第01906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19年9月29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密市农商银行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