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密文广旅文罚决字〔2019〕第019014号
名 称:洛阳中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
负 责 人:朱**
营业场所:新密市产业聚集区平安街B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45LNQ15(1-1)
2019年3月26日10时17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孙彬(豫A10-208716)、郑晓磊(豫A10-750404)、张丽丽(豫A10-391366)到位于新密市产业聚集区平安街B1-2号的洛阳中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进行检查,在向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悬挂有《营业执照》,但其负责人不能提供《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场所负责人朱**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通过对案件的检索,我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在2018年12月4日曾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收到我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9年3月26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2019年4月4日,洛阳中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负责人朱**到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洛阳中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18年12月4日和2019年3月26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2019年4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洛阳中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执法人员分别于2018年12月4日和2019年3月26日因当事人上述行为对其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洛阳中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负责人朱**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已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登记及负责人身份的真实性。
证据二: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3 张;3、负责人朱**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上签字照片1张;4、2018年12月4日负责人朱**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上签字照片1张;5、负责人朱**《调查询问笔录》1份;6、负责人朱**事情经过陈述1份;7、负责人朱**检查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及执法人员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取得证据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该场所负责人朱**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通过对案件的检索,发现执法人员分别于2018年12月4日和2019年3月26日因当事人上述行为对其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此案当事人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属于情节一般。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19年4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号为(新密文广旅文罚先告字〔2019〕第01901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19年4月12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密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