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密文广旅体文综罚决字〔2021〕5号
当事人:新密市天乐园宾馆(韩XX)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12QQE7K
经营者:韩XX
住所:新密市新华路中段北侧
2021年3月3日15时28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种子慧(16010921028)、秦瑶(16010921011)到位于新密市新华路中段北侧的新密市天乐园宾馆,向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开始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正常,我执法人员在对该场所V7777包间歌曲点播系统曲库进行检查时,该曲库中有罗百吉演唱的歌曲《那一夜》及张震岳演唱的歌曲《0204》,执法人员对该歌曲进行试播,发现可以正常点播后,对播放歌曲进行了拍照取证,场所工作人员立即对该歌曲进行删除,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张XX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1年3月4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3月8日,张XX受新密市天乐园宾馆经营者韩XX委托到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新密市天乐园宾馆播放的曲目中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1年3月3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2021年3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新密市天乐园宾馆(韩XX)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2021年3月3日下午,该场所歌曲点播系统曲库中有罗百吉演唱的歌曲《那一夜》及张震岳演唱的歌曲《0204》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曲目。另经核查,该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歌曲目前无人点播,故认定其无违法所得且无非法财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新密市天乐园宾馆《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经营者韩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新密市天乐园宾馆(韩XX)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场所主体及经营者身份的合法性。
证据二:1、《授权委托书》1份;2、受委托人张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真实性及行使该案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证据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6张;3、现场负责人张XX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照片1张;4、受委托人张XX《调查询问笔录》1份;5、受委托人张XX事情经过陈述1份;6、受委托人张XX检查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及执法人员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取得证据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和受委托人张XX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河南省娱乐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符合上述裁量标准关于轻微违法行为的描述,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21年3月9日,经过集体讨论形成结论性意见,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3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号为(新密文综文罚先告字〔2021〕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3月1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密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