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0-08-11 2020-08-11
河南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新密贰店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密文广旅体文罚决字〔2020〕第020016号

名    称:河南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新密贰店

负 责 人:李xx

营业场所:新密市袁庄乡新街中段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76316665X

2020年7月30日15时30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冯丽珍(豫A10-125679)、郑晓磊(豫A10-750404)到位于新密市袁庄乡新街中段路西的河南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新密贰店,向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初步认定,该场所涉嫌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郑xx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0年7月31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8月3日,郑xx受河南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新密贰店负责人李xx的委托到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河南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新密贰店于7月30日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对执法人员7月30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8月5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河南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新密贰店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020年7月30日,该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证据一:1、河南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新密贰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负责人李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主体合法性、负责

人身份真实性及行使该案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证据二:1、《授权委托书》1份;2、受委托人郑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真实性及行使该案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证据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4张;3、现场负责人郑xx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照片1张;4、受委托人郑xx《调查询问笔录》1份;5、受委托人郑xx事情经过陈述1份;6、受委托人郑xx检查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及执法人员进入该场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郑xx和受委托人郑xx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此案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20年8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文号为(新密文广旅体文罚先告字〔2020〕第02001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0年8月11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密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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