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密文广旅体文综罚决字〔2021〕10号
当事人:新密市农业路教育书店(魏xx)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1AYX45Q
经营者:魏xx
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农业北路464号
2021年3月12日15时32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郑晓磊(16010937002)、冯丽珍(16010921007)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农业北路464号的新密市农业路教育书店,向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开始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正常,我执法人员在对该场所经营的出版物进行抽查时,该场所不能提供其零售的两种出版物《中外名人故事》、《克雷洛夫寓言》近两年的进销货清单,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郭xx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1年3月15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3月16日,新密市农业路教育书店经营者魏xx到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未能提供其零售的两种出版物《中外名人故事》、《克雷洛夫寓言》近两年的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1年3月12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2021年3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新密市农业路教育书店(魏xx)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出版物经营单位。2020年7月,该场所经营者魏xx购入了两种出版物《中外名人故事》、《克雷洛夫寓言》用于零售, 2021年3月该出版物进销货清单丢失。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5张;3、新密市农业路教育书店现场负责人郭xx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照片1张;4、魏xx《调查询问笔录》1份;5、魏xx事情经过陈述1份;6、魏xx检查1份。
证据二:1、新密市农业路教育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魏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郭xx和经营者魏xx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供其零售的两种出版物《中外名人故事》、《克雷洛夫寓言》近两年的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河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此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符合上述裁量标准关于轻微违法行为的描述,属于情节轻微。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21年3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号为(新密文广旅体文综罚先告字〔2021〕1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1年3月23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密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