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密文广旅体文综罚字〔2021〕27号
当事人:郑州矿区寅声互联网上网服务部(普通合伙)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副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55967585L(1-1)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xx
主要经营场所:郑州矿区新华路
2021年7月1日16时12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郑晓磊(16010937002)、冯丽珍(16010921007)对位于郑州矿区新华路的郑州矿区寅声互联网上网服务部(普通合伙)进行检查,向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初步认定,该场所涉嫌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张xx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1年7月2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7月5日,张xx受郑州矿区寅声互联网上网服务部(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张xx的委托到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郑州矿区寅声互联网上网服务部(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1日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1年7月1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7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郑州矿区寅声互联网上网服务部(普通合伙)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021年7月1日,该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
片4张;3、郑州矿区寅声互联网上网服务部(普通合伙)现场负责人张xx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照片1张;4、受委托人张xx《调查询问笔录》1份;5、受委托人张xx事情经过陈述1份;6、受委托人张x检查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及执法人员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取得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二:1、郑州矿区寅声互联网上网服务部(普通合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执行事务合伙人张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主体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法性。
证据三:1、《授权委托书》1份;2、受委托人张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真实性及行使该案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和受委托人张xx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此案当事人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及时改正,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21年7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号为(新密文广旅体文综罚告字〔2021〕2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1年7月12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密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