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密文广旅体文综罚字〔2021〕30号
当事人:新密创赢互联网络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3XC5GY1D
法定代表人:杨xx
住所:新密市城区北环路东段南侧-1层-2层(大富豪洗车行西侧)
2021年9月2日20时18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秦瑶(16010921011)、种子慧(16010921028)到位于新密市城区北环路东段南侧-1层-2层(大富豪洗车行西侧)的新密创赢互联网络有限公司,向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开始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悬挂正常,我们对该场所的上网消费者进行排查,发现分别在6号、11号、12号、8号、3号机上网的5名消费者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随后我执法人员到收银台进行核对,在6号、11号、12号、8号、3号机上网的消费者是使用临时卡开机上网的。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阴xx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1年9月3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9月6日,屈xx受新密创赢互联网络有限公司负责人杨xx委托到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2021年9月3日晚上分别在6号、11号、12号、8号、3号上网的5名消费者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1年9月3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2021年9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新密创赢互联网络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021年9月3日晚上,该营业场所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允许五人使用临时卡分别在6号、11号、12号、8号、3号上网消费。
证据一: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法定代表人杨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主体的合法性及负责人身份真实性。
证据二: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8张;3、新密创赢互联网络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阴xx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照片1张;4、屈xx《调查询问笔录》1份;5、屈xx事情经过陈述1份;6、屈xx检查1份。证明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合法性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三:1、《授权委托书》1份;2、受委托人屈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真实性及行使该案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阴东旭和受委托人屈xx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5名以上10名以下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此案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5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属于较重违法行为,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21年9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号为(新密文广旅体文综罚告字〔2021〕3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1年9月1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密市农商银行缴纳
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