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密文广旅体文综罚字〔2021〕33号
当事人:新密市海燕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8749281XH
投资人:韩xx
住所:新密市曲梁镇服装工业园区家合街2号楼
2021年9月3日17时05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秦瑶(16010921011)、种子慧(16010921028)到位于新密市曲梁镇服装工业园区家合街2号楼的新密市海燕网吧,向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开始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初步认定,该场所涉嫌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陈xx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1年9月6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9月8日,高xx受新密市海燕网吧投资人韩xx委托到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2021年9月3日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1年9月3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2021年9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新密市海燕网吧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021年9月3日,该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投资人韩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主体的合法性及投资人身份真实性。
证据二: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4张;3、新密市海燕网吧现场负责人陈xx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照片1张;4、高xx《调查询问笔录》1份;5、高xx事情经过陈述1份;6、高xx检查1份。证明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合法性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三:1、《授权委托书》1份;2、受委托人高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真实性及行使该案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陈xx和受委托人高xx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属于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此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符合上述裁量标准关于轻微违法行为的描述。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21年9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号为(新密文广旅体文综罚告字〔2021〕3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1年9月1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密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