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密文广旅体文综罚字〔2021〕第29号
当事人:新密市西大街歌迷炫歌厅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4NF928N
经营者:慕xx
住所: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城区西大街西段南侧4-5层(九龙商贸)(200-0003-01)
2021年8月15日22时30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马晓辉(16010921023)、冯丽珍(16010921007)与新密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联合执法,到位于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城区西大街西段南侧4-5层(九龙商贸)(200-0003-01)的新密市西大街歌迷炫歌厅,向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共设置包间29个,检查时有5个包间有消费者正在消费,我们对该场所内的人员进行排查,发现有3名疑似未成年人,该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负责人王晓楠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对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场所现场负责人王晓楠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1年8月18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8月25日,新密市西大街歌迷炫歌厅经营者慕xx到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新密市西大街歌迷炫歌厅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1年8月15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2021年8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新密市西大街歌迷炫歌厅违法事实如下:当事人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2021年8月15日晚上,该营业场所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经执法人员调查,两名消费的未成年人消费金额、做酒水销售的未成年人销售金额无法确定,故无法认定该场所接纳3名未成年人的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新密市西大街歌迷炫歌厅《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打印件各1份;2、经营者慕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新密市西大街歌迷炫歌厅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场所主体及经营者身份的合法性。
证据二: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现场负责人王xx《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检查过程照片6张;4、现场负责人王xx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照片1张;5、未成年人张某户籍证明1份;6、未成年人程某琪户籍证明1份;7、未成年人杨某煦户籍证明1份;8、经营者慕永辉《调查询问笔录》1份;9、经营者慕xx事情经过陈述1份;10、经营者慕xx检查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及执法人员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取得证据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王晓楠和经营者慕永辉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河南省娱乐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符合上述裁量标准关于轻微违法行为的描述,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21年8月27日,经过集体讨论形成结论性意见,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8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号为新密文广旅体文综罚告字〔2021〕第2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9月2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密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