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密)文综罚字〔2022〕13号
当事人:郑州丰悦图书销售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6337952H
法定代表人:李XX
住所: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与南三环交叉口西北角郑州图书城一楼A125号
2022年8月4日,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在曲梁镇下牛村美华仓库中堆放有大量出版物,13时0分,执法人员孙彬(16010937005)、秦瑶(16010921011)到达现场,向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开始检查。检查时该仓库内有工作人员正在进行分拣、打包等作业,工作人员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图片,显示公司名称是郑州丰悦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是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与南三环交叉口西北角郑州图书城一楼A125号,该仓库为郑州丰悦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存放出版物。该仓库位于地上第一层,面积约1200平方米,存放出版物约25万册,执法人员现场抽查其中《小学生暑假衔接作业.3升4年级》、《口算题卡:彩绘版.全横式.1年级上册》、《名师课堂同步训练100分.数学一年级上册》三种出版物不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张XX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2年8月5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8月19日,张XX受郑州丰悦图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委托到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未能提供其销售的三种出版物《小学生暑假衔接作业.3升4年级》、《口算题卡:彩绘版.全横式.1年级上册》、《名师课堂同步训练100分.数学一年级上册》近两年的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2年8月4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2022年8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郑州丰悦图书销售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出版物经营单位。2022年8月4日,该场所未能提供其销售的三种出版物《小学生暑假衔接作业.3升4年级》、《口算题卡:彩绘版.全横式.1年级上册》、《名师课堂同步训练100分.数学一年级上册》近两年的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6张;3、郑州丰悦图书销售有限公司曲梁仓库现场负责人张XX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照片1张;4、张XX《调查询问笔录》1份;5、张XX事情经过陈述1份;6、张XX检查1份。证明执法人员搜集证据合法性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二:1、郑州丰悦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2、法定代表人李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出版物经营活动场所主体的合法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
证据三:1、《授权委托书》1份;2、受委托人张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真实性及行使该案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和受委托人张XX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供其销售的三种出版物《小学生暑假衔接作业.3升4年级》、《口算题卡:彩绘版.全横式.1年级上册》、《名师课堂同步训练100分.数学一年级上册》近两年的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河南省新闻出版 (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修订)》6《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6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此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符合上述表现情形,属轻微违法行为。
2022年8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号为(新密)文综罚告字〔2022〕1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2年9月2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系统(账号:999156001650000416)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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