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密)文综罚字〔2023〕7号
当事人:新密市小状元图书店(郑**)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9MCBPQ0L
经营者:郑**
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平安路南段祥和新街坊9号楼105号
2023年3月15日16时05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郑晓磊(16010937002)、冯丽珍(16010921007)到位于西大街办事处的小状元图书店,向该店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开始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中,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9MCBPQ0L)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豫郑零字第XM00055号)。该店位于地上一层,货架摆放出版物约 4500册,执法人员对这些出版物进行抽查时,该店不能提供其零售的两种出版物《昆虫记》和《爱丽丝漫游奇境记》近两年的进销货清单。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新密)文综检(勘)字〔2023〕000139号),并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密)文综改字〔2023〕000272号)和《调查询问通知书》((新密)文综调通字〔2023〕000009号)。该店经营者郑**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3年3月16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3月20日,新密市小状元图书店经营者郑**到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未能提供其零售的两种出版物《昆虫记》和《爱丽丝漫游奇境记》近两年的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3年3月15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2023年3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新密市小状元图书店(郑**)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出版物经营单位。2023年3月15日,当事人未能提供其零售的两种出版物《昆虫记》和《爱丽丝漫游奇境记》近两年的进销货清单。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新密)文综检(勘)字〔2023〕000139号)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5张;3、新密市小状元图书店经营者郑**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照片1张;4、郑**《调查询问笔录》1份;5、郑**事情经过陈述1份;6、郑**检查1份。证明执法人员搜集证据合法性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二:1、新密市小状元图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豫郑零字第XM00055号)、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9MCBPQ0L)复印件各1份;2、经营者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场所主体的合法性及经营者身份真实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该店经营者郑**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供其零售的两种出版物《昆虫记》和《爱丽丝漫游奇境记》近两年的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河南省新闻出版 (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修订)》6《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6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此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符合上述表现情形,属轻微违法行为。
2023年3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号为(新密)文综罚告字〔2023〕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系统(账号:999156001650000416)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