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3-04-16 2023-04-23
郑州靳李诺网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

(新密)文综当罚字〔2023〕7 号

当 事 人名称:郑州靳李诺网咖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3MA9GR0YE60

法定代表人:靳**

联系电话:15638248136

住所:新密市曲梁产业集聚区康宁路东侧、工信大道西侧、平安街南侧、天安街北侧、(新密市产业集聚区内)J1号楼2层201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6日16时0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秦瑶(16010921011)、种子慧(16010921028)到位于新密市曲梁产业集聚区康宁路东侧、工信大道西侧、平安街南侧、天安街北侧、(新密市产业集聚区内)J1号楼2层201的郑州靳李诺网咖有限公司,向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开始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备案证号:41018320009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9GR0YE60)悬挂正常,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的上网消费者进行排查,发现分别在56号、54号机上网的2名上网消费者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随后我执法人员到收银台进行对,发现在56号、54号机器上网的2名上网消费者是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上网的。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书编号:(新密)文综检(勘)字〔2023〕000140号)并对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编号:(新密)文综改字〔2023〕000287号),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靳**在执法文书签字予以确认。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郑州靳李诺网咖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023年4月16日下午该营业场所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允许二人使用他人身份证分别在56号、54号机上网消费。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书编号:(新密)文综检(勘)字〔2023〕000140号)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及执法人员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取得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二: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备案证号:41018320009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9GR0YE60)复印件各1份;2法定代表人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主体的合法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

处罚理由和依据:

郑州靳李诺网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处罚。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5.2,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裁量等级,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发现有5名以下上网消费者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的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此案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2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符合上述表现情形,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处罚时间:2023年4月16日

处罚地点:新密市曲梁产业集聚区康宁路东侧、工信大道西侧、平安街南侧、天安街北侧、(新密市产业集聚区内)J1号楼2层201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系统(账号:99915600165000041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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