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3-09-08 2023-09-15
郑州鹜远图书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

(副本)

                       (新密)文综罚字〔2023〕10号

当事人:郑州鹜远图书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6337952H

法定代表人:赵**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街道文化路73号-10科技楼3层302号

2023年7月5日,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新密市扫黄打非工作交办单(新密扫办〔2023〕05号)称,2023 年 7 月 5 日,接郑州市反非处通知:安徽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关于协助核查网络书店涉嫌侵权销售盗版图书的函》中显示,一涉嫌侵权盗版图书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物流包裹显示发货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曲梁镇万力物流园6号库12号门,发货人为李**,手机180********。”2023年7月6日15时11分,我大队执法人员到曲梁镇万力物流园6号库12号进行检查,经检查,该仓库为空仓库,该仓库大门锁闭,无工作人员。经我执法人员走访万力物流园附近的商户及快递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我执法人员最终确认该公司物流实际发货地为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曲梁镇曲梁村溱洧仓库3区7号。7月12日16时45分,执法人员孙彬(16010937005)、种子慧(16010921011)等联合新密市扫黄打非办工作人员、新密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向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开始检查。检查时该仓库内有工作人员正在进行分拣、打包等作业,工作人员提供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豫郑字第JS1266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6337952H)图片,显示公司名称为郑州鹜远图书有限公司,住所是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街道文化路73号-10科技楼3层302号,该仓库为该公司存放出版物,仅用于该公司的网店所售出版物的收发业务。该仓库位于地上第一层,面积约1700平方米,存放出版物约70种40000册,执法人员对安徽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关于协助核查网络书店涉嫌侵权销售盗版图书的函》中显示的《阅读理解.一年级.下册》(ISBN978-7-5131-5336-2)、《看图说话.一年级.下册》(ISBN978-7-5131-5340-9)2种出版物进行抽查。现场又抽查了仓库内存放的其他出版物,其中《看图说话.二年级.下册》、《每天100道口算题卡计时测评.四年级.上册》、《阅读理解.五年级 下册》等7种出版物不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执法人员对上述共9种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新密)文综检(勘)字〔2023〕000162号)和《抽样取证凭证》((新密)文综抽字〔2023〕000001号)(附清单),该场所现场负责人李**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3年7月15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2023年7月17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将抽样取证的9种出版物每种1册共9册送至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2023年8月21日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电话回复,抽样取证的9种出版物均为正版。

2023年 8月28日,郑州鹜远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到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未能提供其销售的《看图说话.二年级.下册》、《每天100道口算题卡计时测评.四年级.上册》、《阅读理解.五年级 下册》等7种出版物近两年的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3年7月12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2023年8月31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郑州鹜远图书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出版物经营单位。2023年7月12日,该场所未能提供其销售的《看图说话.二年级.下册》、《每天100道口算题卡计时测评.四年级.上册》、《阅读理解.五年级 下册》等7种出版物近两年的进销货清单。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新密)文综检(勘)字〔2023〕000162号)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14张;3、郑州鹜远图书有限公司曲梁仓库现场负责人李**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照片1张;4、赵**《调查询问笔录》1份;5、赵**事情经过陈述1份;6、赵**检查1份。证明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合法性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二:1、郑州鹜远图书有限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豫郑字第JS1266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6337952H)复印件各1份;2、法定代表人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场所主体的合法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李**和法定代表人赵**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供其销售的《看图说话.二年级.下册》、《每天100道口算题卡计时测评.四年级.上册》、《阅读理解.五年级 下册》等7种出版物近两年的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河南省新闻出版 (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修订)》6《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6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此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符合上述表现情形,属轻微违法行为。

2023年8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号为(新密)文综罚告字〔2023〕1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9月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系统(账号:999156001650000416)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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