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密)文综罚字〔2023〕16号
当事人:新密市市区新青屏书店(刘伟)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2FNAC2B经营者:刘伟
住所:新密市农业路路西
2023年8月9日,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新密扫黄打非办公室的工作交办单(新密扫办〔2023〕6号),接郑州市反非处通知,在新密市有多家店铺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15时10分,执法人员孙彬(16010937005)、秦瑶(16010921011)联合新密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工作人员到达位于新密市农业路路西的青屏书店农业路店,向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开始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2FNAC2B)、《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豫郑零字第XM00016号)悬挂正常,经营者是刘伟。该店位于地上第一层临街门市,经营面积约30平方米,检查时,店内货架上摆放有《相五官知未来》《相法神仙断》《痣斑命相大全》《聚宝楼通胜》共4种4册涉嫌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出版物,该店工作人员不能提供上述4种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执法人员对上述4种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新密)文综检(勘)字〔2023〕000166号)和《抽样取证凭证》((新密)文综抽字〔2023〕000002号)(附清单),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刘伟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3年8月15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2023年8月31日,将4册涉嫌非法的出版物送审鉴定。2023年9月7日收到鉴定结果,鉴定结果为该4册出版物均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2023年9月8日对新密市市区新青屏书店(刘伟)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密)文综改字〔2023〕000306号)和《调查询问通知书》((新密)文综调通字〔2023〕000018号)。9月11日,新密市市区新青屏书店经营者刘伟到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发行其他违法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对执法人员2023年8月9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对本案查获出版物共4册,按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1992年6月12日〔1991〕新出政字第36号):“(四)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 ”的规定,因其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本案违法经营额按照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87.2元的65%计算所得数额为56.68元无异议。2023年9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新密市市区新青屏书店(刘伟)违法事实如下:
新密市市区新青屏书店(刘伟)系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出版物的个体工商户, 2023年8月9日,该书店货架上摆放有《相五官知未来》《相法神仙断》《痣斑命相大全》《聚宝楼通胜》共4种4册非法出版物用于零售。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新密)文综检(勘)字〔2023〕000166号)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16张;3、现场负责人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照片1张;4、《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3〕179号、豫新出鉴〔2023〕180号)2份;5、刘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6、刘伟事情经过陈述1份;7、刘伟检查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及执法人员搜集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二:1、新密市市区新青屏书店(刘伟)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2FNAC2B)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新出发豫郑零字第XM00016号)复印件各1份;2、经营者刘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场所主体及经营者身份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和经营者刘伟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的规定处罚。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河南省新闻出版 (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修订)》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违法经营额为56.68元,在5000元以下,符合上述表现情形,属轻微违法活动。
2023年9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号为(新密)文综罚告字〔2023〕1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9月20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鉴于本案当事人未售出《相五官知未来》《相法神仙断》《痣斑命相大全》《聚宝楼通胜》共4册非法出版物,无违法所得,上述4种出版物每种只有一本送鉴定中心鉴定后,鉴定中心留存。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系统(账号:999156001650000416)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