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4-01-05 2024-01-09
关于对郑**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新密)文综罚字〔2023〕18号

当事人:郑**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 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71129****

住  址:新密市岳村镇卢沟村张寨97号

2023年12月19日,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新密市“扫黄打非”工作交办单(新密扫办〔2023〕11号)称,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提供线索反馈,位于辖区和平街社区有一5元书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少量新书和二手书籍,平时经营地点不限(流动书摊)。

接到交办单后,我执法人员种子慧(16010921028)、秦瑶(16010921011)等到新华路办事处和平街社区附近进行巡查。2023年12月20日10时36分,在新密市市直第二幼儿园东100米人行道发现有一个流动书摊,向该书摊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开始检查。检查时该书摊正在售卖图书,经执法人员清点,现场出版物共44种136册,该负责人郑**不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时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执法人对现场的136册出版物进行扣押并异地保存。经了解,该书摊负责人也是和平街5元书铺的负责人,我执法人员于12月20日11时30分,和书摊负责人郑**一起到位于和平街社区的5元书铺检查,该书铺内有6、7个货架,未见有出版物。执法人员分别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新密)文综检(勘)字〔2023〕000170号、000171号),并对郑**下达了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密)文综改字〔2023〕000322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新密)文综调通字〔2023〕000021号),该书摊负责人郑**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3年12月21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12月25日,郑**到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从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3年12月20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对本案查获出版物共136册,按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1992年6月12日〔1991〕新出政字第36号):“(四)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 ”的规定,因其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本案违法经营额按照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3232.4元的65%计算所得数额为2101.06元无异议。2023年12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郑**违法事实如下:

郑**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设书摊摆放出版物136册用于零售,属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新密)文综检(勘)字〔2023〕000170、000171号);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8张;3、现场负责人《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密)文综改字〔2023〕000322号)上签字照片1张;4、涉案出版物136册;5、郑**《调查询问笔录》1份;6、郑**事情经过陈述1份;7、郑**检查1份。证明执法人员搜集证据合法性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二:经营者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的真实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该书摊现场负责人和经营者郑**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河南省新闻出版 (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1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违法经营额为2101.06元,在5000元以下,符合上述表现情形,属轻微违法活动。

2023年12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号为(新密)文综罚告字〔2023〕1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1月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昆虫记》、《知足常乐》等出版物136册;

2、罚款人民币4200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系统(账号:999156001650000416)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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