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文综罚字〔2024〕16号
名称:新密市苟堂镇永杰书店(陈**)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1WEAT9P
经营者:陈**
经营场所:新密市苟堂镇苟堂街
2024年12月17 日10时02分,我大队接到电话举报称,新密市苟堂镇永杰书店售卖的王朝霞系列图书是盗版的。15时11分,我执法人员孙彬(16010937005)、王亚娜(16010937003)到位于苟堂镇苟堂街的永丰书店,向该店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开始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中,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1WEAT9P)、《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豫郑零字第XM00038号)。该店全称是新密市苟堂镇永杰书店,地址位于新密市苟堂镇苟堂街,经营面积约110平方米,货架摆放出版物约5000册。执法人员对王朝霞系列图书进行检查,该店摆放有《郑州期末真题精编:人教版.数学六年级.上册》等王朝霞系列图书共计14种29册。经批准,执法人员对这些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新密)文综保字〔2024〕000001号)(附物品清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新密)文综检(勘)字〔2024〕000028号),该店负责人卢**一直在现场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4年12月23日,我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14种每种各1册出版物样书送至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2025年1月14日,收到河南省新闻出版局1月13日出具的出版物鉴定意见书(豫新出鉴〔2025〕2号),认定该出版物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同天,因14种各1册的出版物样书由鉴定机构留存,经批准,我执法人员对剩余的15册涉案出版物进行扣押,并对新密市苟堂镇苟堂街(陈**)下达了《扣押决定书》((新密)文综扣字〔2025〕1号)(附物品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密)文综改字〔2025〕000001号)和《调查询问通知书》((新密)文综调通字〔2025〕000001号)。2025年1月17日,卢**受该场所经营者陈**委托到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4年12月17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对《郑州期末真题精编:人教版.数学六年级.上册》等王朝霞系列图书共计14种29册出版物,每册定价为26.8元,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按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1992年6月12日〔1991〕新出政字第36号):“(四)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 ”的规定,因其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本案违法经营额按照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777.2元的65%计算所得出的违法经营数额为505.18元无异议。2025年1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新密市苟堂镇永杰书店(陈**)违法事实如下:
新密市苟堂镇永杰书店(陈**)系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出版物的个体工商户, 2024年12月17日,该书店货柜摆放有《郑州期末真题精编:人教版.数学六年级.上册》等王朝霞系列图书共计14种29册非法出版物用于零售。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新密)文综检(勘)字〔2024〕000028号)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20张;3、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5〕2号)1份;4、卢**《调查询问笔录》1份;5、卢**事情经过陈述1份;6、卢**检查1份。证明执法人员搜集证据合法性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二:1、新密市苟堂镇永杰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豫郑零字第XM00038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183MA41WEAT9P)复印件各1份;2、经营者陈**身份证复印件1分。证明该店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场所主体的合法性及经营者身份真实性。
证据三:1、受委托人卢**身份证复印件1份;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真实性及行使该案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该店受委托人卢**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的规定处罚。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河南省新闻出版 (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修订)》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违法经营额为505.18元,无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符合上述表现情形,属轻微违法活动。
2025年1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文号为(新密)文综罚告字〔2024〕1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1月27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鉴于当事人未售出《郑州期末真题精编:人教版.数学六年级.上册》等王朝霞系列图书共计14种29册非法出版物,无违法所得。因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的《郑州期末真题精编:人教版.数学六年级.上册》14种每种1本样书由鉴定机构留存,涉案出版物仅余15册。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郑州期末真题精编:人教版.数学六年级.上册》等涉案出版物15册;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系统(账号:99915600165000041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