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文综罚字〔2025〕1号
名称:新密市西大街启智书店(刘*)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0HUPH78
经营者:刘*
经营场所: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和园17号楼(S111号)
2025年1月26日15时01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孙彬(16010937005)、种子慧(16010921028)到位于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和园17号楼(S111号)的启智书店,向该书店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对该书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书店正在营业中,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183MA40HUPH78)、《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豫郑零字第XM00007号)悬挂正常,我执法人员对该书店内出版物进行抽检,发现在售出版物《小学课堂笔记》无版权页、出版社信息。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该批出版物共11种61册,经批准,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新密)文综检(勘)字〔2025〕000001号)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新密)文综保字〔2025〕000002号)(后附清单)。该书店现场负责人刘*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5年1月27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2025年2月6日,我执法人员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11种出版物每种各1册共11册送至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2025年3月6日,收到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邮寄的鉴定意见书(豫新出鉴〔2025〕21号),《小学语文 课堂笔记 二年级下册》等10种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认定该批10种出版物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因2种《课堂笔记 五年级英语 下册》封皮不同,但内容一样,故合为1种,因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的《小学语文 课堂笔记 二年级下册》等11册样书由鉴定机构留存,涉案出版物仅余50册。同日,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规定将涉案出版物10种共50册扣押,制作了《扣押决定书》
((新密)文综扣字〔2025〕3号)、《扣押物品清单》((新密)文综扣物字〔2025〕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密)文综改字〔2025〕000007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新密)文综调通字〔2025〕000002号),新密市西大街启智书店(刘*)经营者刘*签收。2025年3月13日,新密市西大街启智书店(刘*)经营者刘*到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5年1月26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对本案涉案出版物《小学语文 课堂笔记 二年级下册》等10种,按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未署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经营数额的批复》(新出政〔1992〕815号):“(二)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的规定,其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但自2025年1月以单册价5元购入小学课堂笔记共160册用于零售,零售价单册10元,至2025年1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61册,认定其售出99册,单本获利5元,共获利495元即违法所得495元无异议。2025年3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新密市西大街启智书店(刘*)违法事实如下:
新密市西大街启智书店(刘*)系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出版物的个体工商户, 2025年1月26日,该书店货柜摆放有《小学语文 课堂笔记 二年级下册》等10种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用于零售。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新密)文综检(勘)字〔2025〕000001号)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16张;3、《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意见书》(豫新出鉴〔2025〕21号)1份;4、刘*《调查询问笔录》1份;5、刘*事情经过陈述1份;6、刘*检查1份。证明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合法性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二:1、新密市西大街启智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豫郑零字第XM00007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183MA40HUPH78)复印件各1份;2、经营者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场所主体的合法性及经营者身份真实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该书店经营者刘*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处罚。2025年,新修订版《出版管理条例》施行,省级未针对新修订法条制定新版裁量标准。
2025年3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文号为(新密)文综罚告字〔2025〕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3月31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小学语文 课堂笔记 二年级下册》等50册涉案出版物;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5元整;
3、罚款人民币2475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系统(账号:999156001650000416)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