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5-05-23 2025-05-23
关于新密市名都百货商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处罚决定


                       (新密)文综罚字〔2025〕4号

当事人:新密市名都百货商行(向**)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CG3C2D1C

经营者:向**

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苟堂镇苟堂街中段30号

2025年4月24日15时55分,执法人员孙彬(16010937005)、王亚娜(16010937003)到位于新密市苟堂镇的名都百货商城检查,向该店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开始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CG3C2D1C)悬挂正常,该店全称是新密市名都百货商行,地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苟堂镇苟堂街中段30号,经营者是向**。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出版物,经现场清点,该批出版物共9种30册,该店工作人员不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批准,执法人员对该批出版物进行扣押,制作了《扣押决定书》((新密)文综扣字〔2025〕5号)(附清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新密)文综检(勘)字〔2025〕000012号),并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密)文综改字〔2025〕000010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新密)文综调通字〔2025〕000005号),该店经营者向xx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5年4月25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5月13日,新密市名都百货商行经营者向**到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5年4月24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对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数额,没有成本或者成本难以计算的,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为违法所得。”和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获利数额的批复》(新出政〔1992〕815号):“(二)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的规定,计算该案售出出版物的总售价为208.6元,进货款为41.72元,获利数额为166.88元无异议。因该店经营有其他物品,故认定该店无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专用工具、设备。2025年5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新密市名都百货商行(向**)违法事实如下:

2025年1月,当事人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购入9种45册出版物用于零售,2025年4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店货架上摆放9种30册出版物,经查当事人共售出15册出版物,违法所得为166.88元,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属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新密)文综检(勘)字〔2025〕000012号)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6张;3、涉案出版物9种30册;4、向**《调查询问笔录》1份;5、涉案出版物进货凭证1份;6、向**事情经过陈述1份;7、向**检查1份。证明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合法性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二:1、新密市名都百货商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经营者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店主体情况及经营者身份的真实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该店经营者向**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该条款为新修订条款,目前省级未针对新条款制定裁量标准。该案当事人法所得为166.88元,不足5万元,故按166元的5倍并处罚款830元。  

2025年5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文号为(新密)文综罚告字〔2025〕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5月23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小手涂色》等涉案出版物9种30册;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6.88元;

3、罚款人民币830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系统(账号:99915600165000041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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