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5-07-02 2025-07-08
新密市新华路红茶坊歌舞厅播放的曲目含有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新密)文综罚字〔2025〕9号

当事人:新密市新华路红茶坊歌舞厅(任**)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183MA46KXPX85

经营者:任**

经营场所:新密市新华路东大街49号

2025年6月9日16时52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孙彬(16010937005)、秦瑶(16010921011)到位于新密市新华路东大街49号的新密市新华路红茶坊歌舞厅,向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开始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6KXPX85)、《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10183160039)悬挂正常,我执法人员在对该场所999包间歌曲点播系统曲库进行检查时,该曲库中有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曲目《玻璃心》、《辣台妹》,,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新密)文综检字〔2025〕00001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密)文综改字〔2025〕000031号),该场所现场负责人牛**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5年6月10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2025年6月11日向新密市新华路红茶坊歌舞厅(任**)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新密)文综调通字〔2025〕000012号)。2025年6月16日,卢*受新密市新华路红茶坊歌舞厅经营者任**委托到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新密市新华路红茶坊歌舞厅播放的曲目中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5年6月9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经调查,该场所点播系统无法查询点播记录,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2025年6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新密市新华路红茶坊歌舞厅(任**)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2025年6月9日下午,该场所歌曲点播系统曲库中有歌曲《玻璃心》、《辣台妹》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曲目。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新密市新华路红茶坊歌舞厅(任垭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6KXPX85)、《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10183160039)复印件各1份;2、经营者任**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场所主体的合法性及经营者身份真实性。

证据二:1、《现场检查笔录》((新密)文综检字〔2025〕000014号)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8张;3、卢*《调查询问笔录》1份;4、卢*事情经过陈述1份;5、卢*检查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及执法人员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取得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三:1、《授权委托书》1份;2、受委托人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真实性及行使该案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牛**和受委托人卢*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9《<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裁量等级,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案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符合上述表现情形,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3日,经过集体讨论形成结论性意见,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6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文号为新密(文综)罚告字〔2025〕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7月2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系统(账号:999156001650000416)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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