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文综罚字〔2025〕17号
当事人:新密市榭逅影咖文化娱乐馆(个体工商户)(朱**)
经营者:朱**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183MADK7DBE77
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青屏街街道办事处西大街与雪花街交叉口东南角5楼501
2025年9月12日10时18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种子慧(16010921028)、华夏飞(16010921049)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青屏街街道办事处西大街与雪花街交叉口东南角5楼501的新密市榭逅影咖文化娱乐馆(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向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开始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告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其表示不需要回避。经查,该场所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DK7DBE77),共设有6个包间,其中有3个包间均配备有1台投影仪、1块幕布,其余3个包间为麻将室。执法人员对其中一个包间的放映设备进行点播,能正常播放影片,所播影片来自投影仪自带的观影平台,经营者按消费者观影时长收取观影服务费用。该场所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电影放映许可证》。经批准,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的电影放映设备进行扣押,当场制作了《扣押决定书》((新密)文综扣字8号)(附清单)、《现场检查笔录》((新密)文综检字〔2025〕000029号),下达了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密)文综改字〔2025〕000043号),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张**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5年9月15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2025年9月18日,新密市榭逅影咖文化娱乐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朱**委托张**到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5年9月12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通过其提供的美团团购入账账单记录得出,该场所从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2日营业期间的总收入是2702.9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认定该场所违法所得为2702.94元。2025年9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新密市榭逅影咖文化娱乐馆(个体工商户)(朱**)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在未办理《电影放映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2日开展电影放映活动,所播影片来自投影仪自带的观影平台,违法所得2702.94元,属于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现场检查笔录》1份((新密)文综检字〔2025〕000029号);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共9张;3、张**提供的美团团购已入账账单截图打印件1份;4、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搜集证据合法性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二:1、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183MADK7DBE77)复印件1份;2、经营者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主体情况及经营者身份的真实性。
证据三:1、《授权委托书》1份;2、受委托人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真实性及行使该案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该场所受委托人张**签字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新密市榭逅影咖文化娱乐馆(个体工商户)(朱**)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的规定。
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电影局《<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有关电影放映、发行许可证件,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裁量等级、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裁量标准执行。”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河南省新闻出版 (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修订)》第二部分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序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标准,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702.94元,在二万元以下,符合上述表现情形,属轻微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9日,本机关经过集体讨论行程结论性意见,鉴于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时间较短,违法所得较少,且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配合,态度积极,不再对当事人并处罚款;当事人所播电影片来自投影仪自带的观影平台,不存在需要单独没收的影片;对新密市榭逅影咖文化娱乐馆(个体工商户)(朱**)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02.94元;2.没收3台投影仪和3块幕布。
2025年9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文号为(新密)文综罚告字〔2025〕1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10月9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02.94元;
2.没收投影仪3台和影布3块。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系统(账号:99915600165000041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10月9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