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2号)
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三)年满60周岁;
(四)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办理流程:(一)本人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居(村)民委员会公示。居(村)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在社区、原工作单位公示5日。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初审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逐人见面核实情况。初审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再次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原工作单位公示5日。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上报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
(四)县级审核确认公布
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拟奖励扶助对象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为审核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档案。
咨询投诉渠道:60882011及各乡镇计划生育部门。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