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 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 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 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 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监督员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 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 医德医风情况;
(四) 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 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 组织管理情况;
(七) 人员任用情况;
(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三、医疗机构监督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其职责,对医疗机构进行周期性和不定期检查。在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进行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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