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权限内)
新密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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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所在地卫生健康(中医)行政部门初审

一、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1.申请:申请人进行事项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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