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细则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且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 申请人的注册地(即住所)与实际生产地均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生产的食品应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