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办事指南
新密市辖区内从事药品经营服务活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新密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受理窗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从事食药品经营服务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表》;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自查报告 4、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和组织机构职能框图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6、拟办企业药品经营从业人员名单汇总表(须注明拟从事岗位、学历、专业等) 7、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驻店药师学历、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质量机构负责人)需提交不兼职自我保证声明 8、相关人员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 9、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10、企业经营场所方位图、布局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功能区域、面积)及经营场所周边卫生环境情况说明 11、企业仓库平面布局图(以图文并茂的方式,详细标明地址,仓库名称,总建筑面积,常温库、阴凉库、冷库面积,待验区、合格区、发货区、退货区、不合格区,验收养护室及其面积,设施设备名称、位置以及仓库周边卫生环境情况) 12、企业经营场所、仓库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13、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注明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1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15、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7个工作日
不收费
窗口领取 领取地址:新密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5号发证窗口
12315
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新密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15个工作日
0371-85816085

1、申请:请人登录http://42.228.55.231/entservice/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_公众服务平台注册账号提出申请,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上传提供要求符合药品申请条件的各项材料等文件

2、审核受理:申请人向新密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办结:受理的申请由各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

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

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结果送达:符合条件的,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电话通知申请人带身份证复印件到新密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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