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级
2022-04-12 2022-04-14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责任单位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部门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山企业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矿业权人及其它土地复垦义务人

1、采矿项目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存储及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2、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二、《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2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测绘资质巡查和测绘质量监督抽查

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

1.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单位法人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与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应用软件等情况。

2.测绘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档案管理体系、保密体系等情况。

3.测绘资质单位履行测绘义务、测绘活动遵守测绘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4.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

5.质量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或落实情况,过程质量控制及最终成果质量检验情况。

6.成果质量信息报送情况和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具备有法人资格;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条件的;

第四十九条: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巡查结束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三、《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6号)

第十七条: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以及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3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规划核实项目抽查

检查

建设单位或个人、测绘单位

建设工程、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是否真实、全面。

一般检查事项

委托第三方

复测

项目监管科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放验线资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规划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核实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4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矿山企业、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报告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管理监管部门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第十四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矿山情况,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等,依据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编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抽取比例不低于各类勘查项目或矿山总数的5%。根据需要应当增加对重点勘查项目和矿山的抽查,根据矿业秩序等情况开展专项抽查。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勘查项目和矿山名单工作应当在4月底之前完成,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9月底之前完成全部抽查工作,并将结果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十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摇号确定抽查的勘查项目或矿山,应当全部开展实地核查,全面核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实地核查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对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之外的勘查项目和矿山需要检查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方式。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勘查项目和矿山进行实地核查,应当随机选派核查人员,核查人员不少于三人。实地核查人员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被抽查勘查项目或矿山的矿业权人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第三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列入异常名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1次;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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